首页 康达业绩 | 康达律师代理银行清收案件获全面胜诉并被列为最高院“每周一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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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康达总部与沈阳分所合办代理的某银行诉某集团旗下30余家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本所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方(某银行)的合法权益。本案案涉金额巨大、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且涉及破产重整因素,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某银行高达14亿元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本案基本事实:某集团旗下子公司分别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集团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集团被申请破产重整,某银行申报债权后,清偿方案为债转股,因股票价格的不确定性,经过双方谈判,无法另行达成清偿方案,因此,本所律师建议银行撤回债权申报,放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再另行对主债务人提起系列诉讼。
诉讼前期本所律师通过模版化的工作流程迅速完成了对30余家主债务人起诉的诉前工作,包括审查相关合同、银行流水、承兑汇票等证据材料,形成多份诉讼图表、立案材料,并调查主债务人财产线索,为诉讼保全工作做好准备等。立案后,本案以合并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集团的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银行)是否已撤回债权申报,而没有获得清偿?对于何时可以撤回债权申报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中银行撤回申报时间为集团破产案件召开二债会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的前一晚。对此,本所代理律师主要从两个角度阐述了观点:1.银行作为债权人,具有求偿主体的选择权利,其向保证人撤回破产债权申报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有效;2.银行在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的前一晚撤回债权申报,即撤回的时间是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破产管理人提存拟清偿给银行的现金及股票的行为,在银行撤回申报且不负有强制申报义务的情况下,不能对银行产生清偿债务的法律效力。
本案情况较为复杂,且争议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在起诉近3年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了本所律师的全部观点,驳回了集团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列入其“每周一案”专栏。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本所律师本着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和深厚法律功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撤回债权申报时间的情况下,本案可以作为认定债权申报撤回时间的标准,其确定的裁判标准可作为类似案件裁判时的参考。
本案代理律师
雷蕾
周大海
李福铎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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