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对银行及金融机构合规要求加强

作者: 叶骏翘,香港公司法律顾问协会(HK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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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共同提高金融机构透明度的努力下,《海外合规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共同申报准则》和各个国家的申报措施已经出台。虽然透明度对于责任人的认定非常重要,但大部分新法规的重点在于税收和报告义务。

Ben YipExecutive Committee MemberHong Kong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
叶骏翘
执行委员会成员
香港公司法律顾问协会(HKCCA)

但透明并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因此新法规未必会使责任人意识到并理解风险。为此,各法域制定了许多其他法规,将对金融机构和持牌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预计这些法规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问责制。

实益权登记。自2016年6月30日起,英国的每家公司(仅少数例外)和有限责任合伙被要求建立重要控制人的登记册。重要控制人为持有公司或有限合伙超过25%的股份或投票权,并有权委派或免去大部分董事职务,或者对公司或有限合伙有其他重要影响或控制的人。

需要登记在册的包括名字、出生年月、国籍、持有权益等具体信息。在英国之后,开曼群岛实益权制度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开曼群岛建立了一个平台,要求“登记人”的实益权信息必须被登记在册。此外,监管范围内的开曼实体(大部分未上市、登记或管理的开曼实体)被要求聘请一家持牌开曼公司服务提供商,维护实益权登记册。开曼制度规定的门槛要求与英国制度大致相似。

上述新制度的影响相仿:监管范围内实体的董事会被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定相关个人的身份,发出通知并要求其确认其身份、维护有关登记册,并确保更新有关信息。这也意味着相关个人不能再隐藏在其持有权益的公司实体或特殊目的实体背后。

新制度旨在防止某些人滥用公司身份掩饰和隐瞒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或服务于避税、腐败或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目的。违反新制度会受到惩罚,但是这些机制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

这方面可能会有更多的发展。英国政府正在引入新的信托登记制度,要求受托人遵守报告义务,并会引入在线信托登记系统用于受托人登记。香港正在考虑引入类似的制度。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标准,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将被要求置备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高管和认证制度。作为个人责任规则的一部分,英国引入了新的高管和认证制度(SMCR)。该制度适用于英国的银行、保险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以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责任范围内的不当行为负责。

高管和认证制度基本上有三部分:(1)高级管理人员制度;(2)认证制度;及(3)行为制度。第一项制度主要关注起关键作用的高管,要求公司确保每一位高管签署一份详细描述其负责领域的责任声明,还要求公司制定有关公司治理和管理安排的责任图。每一位高管需要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或审慎监管局(PRA)的事先批准。

第二项制度主要关注其他有重要影响力的权益持有人,即可以对公司和客户构成重大风险或伤害的个人。公司应对这些人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并需要每年进行认证。公司需要制定相关评估程序,并且公司有责任确保遵守这些要求。第三项行为制度包括了一系列高层次的规定,包括有关员工通知、员工培训和文化实施的要求,并且适用于公司绝大部分员工。

因此,高管和认证制度要求修改公司有关培训、合规和聘用的政策和程序。高管和相关个人需要理解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考虑以下问题:有关人员的选择、重要责任的分配、公司治理程序;职责分工、培训、雇用条件、个人信息和具体执行。不合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高管对监管机构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失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其遭遇强制性措施。

核心职能主管制度。2016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引入了“核心职能主管”(MIC)制度,扩大了对持牌公司的监管。与高管和认证制度类似,核心职能主管制度要求持牌公司确定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具有核心职能的个人,无论他们是否有许可证。香港证监会确定了八个核心职能,即:(1)整体管理监督;(2)主要业务;(3)运营监控与检讨;(4)风险管理;(5)财务和会计;(6)资讯科技;(7)合规;及(8)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每一家持牌公司都被要求报告有关核心职能主管的信息,并且如果提交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向香港证监会更新该等信息。许多人认为由于这些高级员工不需要事先批准,因此与高管和认证制度相比,核心职能主管制度没有那么严格。

这些新法规的颁布,表明政府和监管机构希望加强一种制度——问责制。在可预见的未来,其他法域的政府和监管机构可能会学习这种做法,制定新的规定和要求,确保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文化并要求高级员工负责。由于期望相关个人和公司可以遵守更高标准,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会有所加强。

叶骏翘是香港公司法律顾问协会(HKCCA)执行委员会成员,他还是NF Trinity Capital法律及合规部负责人。HKCCA已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达成联盟协议,自2017年9月1日起将改名为ACC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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