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禁令的执行问题分析

作者: 罗睿,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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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禁令已成为广受专利权人青睐的救济方式,但如何有效执行仍存疑问

令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人最期望获得的救济方式,其获取方法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理程序。近年来,由地方知识产权局主导的行政处理程序因其审理周期短、程序简便等优势,愈加受到权利人的青睐。但是,囿于专利保护双轨制的分工,行政机关在处理程序中缺乏强制执行的权力,如何有效地执行禁令仍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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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睿
合伙人
汉坤律师事务所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并划定了多个试点地区进行探索。在此,我们重点梳理了专利行政禁令及其执行的典型实践,以期为专利权人如何使用这一工具进行维权提供参考。

类型和具体措施

与专利侵权诉讼类似,现行实践中存在永久和先行两种专利行政禁令:

(1)永久禁令。现行《专利法》第65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先行禁令。在深圳地区的试点工作中,《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下称《深圳条例》)创造性地建立了先行禁令制度,并据此在2021年发布了全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先行行政禁令(深市监龙禁字[2021]0001号)。先行禁令在实体争议获得正式解决之前即制止了可能的侵权行为,进一步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其中,专利行政禁令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使用等侵权行为;
  • 责令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等;
  • 禁止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投入市场;以及
  • 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销毁。

执行方式

专利行政禁令作出后立即生效,后续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均不影响禁令的执行。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其他组织协助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通过其他组织协助执行。如专利侵权行为涉及电商平台、展会、海关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通知其分别采用下架、撤展、阻止入境等方式协助行政禁令的执行,从而较大程度地增强执行力。例如,《深圳条例》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电商平台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协助执行先行禁令,并进一步规定电商平台必须予以及时配合,否则将遭到处罚。在前述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先行行政禁令的案例中,执法部门即责令侵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通过该电商平台进行配合。

法院执行。仅在侵权人收到永久禁令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介入无疑成为行政禁令执行的最后保障。此外,海南在最近征求意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更创设了由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的强制执行方式。但是由于该规定尚未生效,今后其是否能实施和推广仍未可知。

拒不执行的后果

如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禁令,可能将面临罚款、惩罚性赔偿以及失信惩戒等多方面的惩罚:

罚款。目前深圳和海南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针对拒不执行先行禁令设定了罚款。经最终认定构成侵权的,按照自禁令发布之日起的违法经营额的两倍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在五万元以下的,分别处以三万元/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惩罚性赔偿。新《专利法》增设了关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拒不执行行政禁令通常属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典型情形,可在普通情况下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最终赔偿数额。与之相配套的,深圳还规定,对于拒不执行禁令的行为,还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失信惩戒。包括深圳、天津、辽宁、山西、海南、广东多地均规定将拒不执行行政禁令的侵权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失信名单,并影响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表彰奖励的资格。

执行的可能障碍

实践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会影响专利行政禁令的执行: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可以阻却法院对行政禁令的强制执行,但无法影响专利行政部门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执行(如通知电商平台下
架等)。

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处过程中,如侵权人提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程序,行政机关可以考虑中止案件的审理,此外也可以解除已经发布的先行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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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睿是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8516 4130以及电邮rui.luo@hank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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