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强对委托账户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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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有关建议加强资产管理业规管及销售时的透明度的咨询总结及有关适用于委托账户的建议披露规定的进一步咨询》之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了《有关适用于委托账户的建议披露规定的咨询总结》,并决定加强对提供委托账户服务的中介人的披露要求。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新的第7.2段规定了变化内容。这些变化内容将于2018年11月25日起生效。为了对适用方法提供进一步的指南,香港证监会发布了常见问题解答。

此外,针对认可机构管理的委托账户下不受证监局监管的产品,香港金融监管局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了一项通告(香港金融管理局通告)告知认可机构也需要根据《操守准则》第7.2段的新条款披露有关交易的金钱收益和非金钱收益。香港金融管理局通知下这些变化内容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

适用的披露要求包括:

  • 中介人或其关联方就为客户进行交易而从产品发行人明确地取得金钱收益。
  • 中介人无须承担市场风险,并就为客户从第三方购入投资产品或者为客户从第三方购入投资产品赚取销售利润。
  • 中介人就由其本身或其关联方发行的投资产品进行交易,并且不会明确地取得金钱收益。
  • 中介人或其关联方就为客户进行交易而从产品发行人取得非金钱收益。

评估收益类型及安排性质。取决于收益和安排类型,委托账户管理人需要进行具体或概括披露。(见本页表格)

具体披露

收益

披露要求

在明确收取报酬的安排下,从产品发行人取得的金钱收益(不论是否可以量化)

按投资产品的种类,披露其可收取的金钱收益的最高百分率

就无法量化的金钱收益而言,应披露该等收益及该等收益的性质

为客户向第三方购入或出售产品而赚取的销售利润(不承担市场风险)

按投资产品的种类,披露可赚取的销售利润的最高百分率

 

概括披露

收益

披露要求

在非明确收取报酬的安排下,中介人或其关联方就投资产品进行交易取得的金钱收益

中介人或其关联方将就交易取得收益的事实

为客户进行交易而从产品发行人取得的
非金钱收益

非金融收益及其性质

审阅、修改程序和文件以符合加强的披露要求。应当建立程序确保在开户阶段或者在订立委托账户的客户协议之前,以书面方式向客户进行相关披露。

虽然只要求进行一次性的披露,但如果有任何变动,例如新增投资产品的种类,或可取得的金钱收益的最大百分率有所增加,应当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供更新的披露。

《咨询总结》没有规定披露的长度或形式。只要遵守上述要求,中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适合各种事实和情况的披露方式。香港证监会期待中介人可以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定披露表格。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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