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主要修改

作者: 蔡航,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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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是中国《电信条例》的配套规定,以附件形式单独存在。自2000年9月第一版《目录》作为《电信条例》附件颁布施行以来,原信息产业部已先后于2001年和2003年对《目录》进行过两次调整。2015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对《目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也是历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蔡航 Cai Ha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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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与上次相距整整12年,在这期间中国电信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类新型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平台层出不穷,但是各类创新业务与《目录》、《电信条例》之间的关系,历来是一笔糊涂账。从修改内容来看,工信部将《目录》的管理范围进行了大幅扩张,原来的一些灰色领域正式成为了被监管对象。

问:《目录》将“信息服务业务”的范围大幅扩大,未来ICP证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吗?

答:在200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信息服务业务”以信息服务传输的基础通信网络类型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对应的许可证称为固网证、SP证和ICP证。由于ICP证的申领几乎没有门槛,ICP证成为申领量最大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比之下,固网证对应的声讯电话服务已基本无人运营,SP证对应的短信服务情况稍微好一点,但是经营者也大幅减少。

此次修改后,《目录》根据互联网业务的具体形态在“信息服务业务”项下新设了5项子业务,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含各类社交SNS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含IM、业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在这种全新的划分方法下,沿用了16年的ICP证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各类新型业务许可证将登场,特别是社交SNS、IM等创新业务极大拓展了“信息服务业务”的法律内涵。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界对于各类移动端APP产品是否属于“信息服务业务”有不同的认识,但是《目录》修改后,APP将无法避开《目录》的监管。

问:除了信息服务业务范围的拓展之外,《目录》还有哪些重要修改内容?

答:《目录》最重大的修改是增加了“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与“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根据《目录》定义,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CDN业务是各类互联网应用(特别是视频业务)的底层基础设施之一,是互联网的核心基础业务。中国CDN产业越来越呈现百花齐放的特点,以P2P技术为主要特点的新一代CDN服务商(如迅雷)已经出现,冲击着传统CDN巨头的市场份额;各类互联网巨头也自建CDN服务,CDN从业者迅速增加。《目录》正式将CDN业务纳入监管对象并作为一项专门业务进行单列,反映了工信部对该业务的重视。

根据《目录》定义,“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隶属于在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下的一项子项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由于云计算行业近年内异军突起,SaaS业务更是最近两年风险投资的重点投资方向。鉴于该类企业数量过于庞大,工信部目前的监管态度是将架设在IDC之上的云计算业务纳入监管范围。根据业内专家的意见,PaaS服务完全符合这一定义;而SaaS与IaaS服务则要分情况来看。根据笔者对SaaS行业的了解,鉴于云计算产品要对数千家乃至数万家企业负责,经营企业必然采用云存储、云备份等更加安全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具备一定规模,一定会将数据架设在IDC上。因此,云计算行业整体上已经纳入了《目录》的范围。

问:已持有ICP证的互联网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

答:ICP证的有效期为5年且社会保有量非常大。《目录》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之后,绝大多数ICP企业持有的ICP证并没有过期,因此,它们可以继续经营到该证书失效为止。当然,如果它们选择申请新的证书、撤销原有的ICP证,也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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