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告或降低企业向中国派遣员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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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9日发布了第11号《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11号公告)。该公告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判断劳务常设机构是何时设立的。常设机构风险常常是外国企业派遣员工到中国工作时面对的主要纠纷/问题。

派遣员工到中国工作的外国企业会欢迎11号公告用183天标准取代六个月标准去判断劳务常设机构。六个月标准在中国2008年之前签署的一些税收协定中比较常见,如中美税收协定。中国曾经在国税函[2007]403号通知(403号通知)中采用过“一天等于一个月”规则,即在一个自然月中,如果非居民企业有人员在中国,即使只有一天,在判断是否达到了劳务常设机构六个月标准时,也可能被认为是一个月。虽然“一天等于一个月”的规则在2011年被废止了,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任何新的规则取代该规则,因此中国许多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仍然在采用这种方法。

根据11号公告的澄清,如果一家外国企业来自的法域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了六个月标准,该企业在多个月内派遣员工到中国工作一段时间(比如在连续十个月内每个月工作十天),该企业在降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方面将可以有更多的确定性。

这可能会减少外国企业及其员工所承受的中国税务风险。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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