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例(第10例和11例)与劳动法相关。
案例10与员工发明创造的报酬相关。该员工是中国内地居民,自1999年起一直在广州 某企业任职。在工作期间,员工有一个与门锁相关的发明创造。
2003年12月,该广州公司的关联公司 — 一家香港企业将该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美国申请发明专利,并在2007年获得专利授权。之后,香港公司通过广州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产品,并将产品出口到美国销售。于是员工提起诉讼,索赔43万美元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员工系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活动,若以该专利属于美国专利为由认定本案不适用中国法律关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报酬的规定,对发明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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