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需重视环保合规(上)

作者: 王霁虹以及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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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江森自控和康菲石油两家大型外国在华企业在2011年分别卷入了中国的大型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两家企业均被政府部门勒令停产,外国在华企业的环境合规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中国环境法律不断完善,其要求也日趋严格。因此,外国在华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要十分重视中国环境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文将简单介绍中国主要的环境法律制度。

王霁虹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霁虹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也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行政法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在项目建设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未予批准的,该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三同时”制度

项目取得环评审批后,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业界统称的“三同时”制度。只有在污染防治设施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度

中国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度。所谓“标”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种,通常适用国家标准,但各地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如果达不到规定标准,不仅需缴纳排污费,还需承担罚款、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因此被责令停产或关闭。此外,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还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该制度在特定的时期内,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及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环境容许限度内。目前主要适用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领域。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也是涉及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获得环评许可的前置条件。根据现有法规,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相关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污费征收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目前中国原则上实施超标准排污收费制。但是,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即使不超过标准,也要征收排污费。排污企业缴纳排污费并不意味着购买了排污权,也不排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并最终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Shi Jie Partner V&T Law Firm
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对特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包括: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根据环保核查相关法律规定,拟在中国申请上市及再融资的企业,凡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或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从事该等行业的,均需进行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重污染行业企业未经环境保护核查,不得申请上市或再融资。

环境敏感区保护制度

环境敏感区是对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为保护环境敏感区域,中国法律对于在敏感区内的活动施行了严格的控制。比如,对于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且提交环评文件时,还需附有敏感区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他环保要求

外国在华企业还需遵守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及违禁物质、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等环境法规。

王霁虹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国城市建设领域的知名法律专家

石杰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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