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仲香港仲裁: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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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贸仲香港中心)自今年1月1日中国贸仲委全新仲裁规则(贸仲仲裁规则)实施以来,已在香港受理并管理了多起仲裁案件,且部分案件已结案。笔者在此与读者分享贸仲香港中心仲裁程序的主要特点。

程序法律与规则

在贸仲香港中心收到的各类仲裁案件咨询中,被高频率问及的问题包括: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律和仲裁规则是什么?若适用贸仲仲裁规则,那么如何处理贸仲仲裁规则与仲裁地程序法律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情形?作出的裁决性质如何?怎样执行?

Wang Wenying
王文英

这类问题是基于贸仲香港中心的自身特点而产生的一类全新的问题,在以往的内地涉外仲裁案件中通常无须考虑。贸仲香港中心是第一个中国内地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案件程序管理适用贸仲仲裁规则。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贸仲香港中心管理的案件,其仲裁地在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律(包括香港《仲裁条例》、普通法等),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若在内地执行贸仲香港中心的裁决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若在国外,则依照《纽约公约》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对仲裁非常支持,其仲裁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高度的仲裁程序自决权,但有关规定与内地仲裁法律与实践存在不同之处。贸仲仲裁规则为此专门设立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对重要的不同之处做出明确告知,提示当事人在贸仲香港仲裁应注意的事项。例如,仲裁庭有权做出管辖权决定、贸仲仲裁员名册仅推荐使用、仲裁庭有权做出临时措施(类似财产、证据保全的决定)等等。

香港《仲裁条例》还专门设有“紧急仲裁员程序”这一救济方式,贸仲香港中心案件的当事人,在仲裁前还可参考贸仲仲裁规则附件三,考虑尝试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程序与语言

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经常咨询贸仲香港中心是否会适用具有普通法特色的庭前和开庭程序,例如证据材料的披露、交叉询问等等。

考虑到贸仲香港中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几乎均来自不同的司法区,对于仲裁程序理念上的差异似乎在所难免。但是,案件究竟以何种方式进行审理,则与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代理人以及指定的仲裁员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有关。理想的仲裁程序,应该是仲裁员在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实际情况后,根据案件的特点而制定的。

贸仲香港中心管理的案件,通常是仲裁庭经充分阅卷并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后,以一号程序令的方式对贸仲仲裁规则审理方式的框架性规定进行个案细化,“量体裁衣”,达到有效审理案件的目的,并且尽可能方便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仲裁程序。

贸仲香港中心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案件,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形(例如合同语言、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语言、仲裁员使用的语言等)确定仲裁语言。目前贸仲香港中心管理的案件中,中文和英文均曾被确定为个案的仲裁语言。

仲裁费用

贸仲香港中心与贸仲北京总会及内地分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收费方式均有显著不同,当事人需要查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预估仲裁
费用。

与贸仲总会及内地分会的主要区别是,贸仲香港中心的仲裁员报酬与费用同仲裁机构管理费用分开收取,实践中仲裁员报酬及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贸仲香港中心仲裁院的缴费指示分阶段缴纳分摊的预付金。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缴费方式不同,除非当事人约定仲裁员费用按照小时费率计算,贸仲香港仲裁员报酬与费用默认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而机构管理费,则已经包括贸仲香港中心开庭室的费用和案件经办人员的报酬。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秘书长王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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