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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内资企业股权已有相关规定,对于并购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也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既要收购境内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股权,同时也要将合资企业正在租赁使用的中方股东名下不动产(例如土地厂房)购入该企业成为企业资产,以实现“双重并购”。对于如何实现这样的投资目的,目前法律制度中并无细致及整体划一的规定。

先,让我们将该投资目的进行大致分解。随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通常指三资企业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各自实施细则配套条例)自20世纪70年代末陆续颁布实施以来,在中国已经建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

Two-step acquisitions-Chris Chi

商投资及业务均已形成了相应规模,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基于转型或投资套现等需求而希望将手中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内或境外的其它投资者。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仅探讨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境外股东的情形。

个外国投资者,常需要对于欲收购之股权及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全面了解情况,进而做投资决策。决策收购之后,收购股权将成为第一步投资目的。

些收购项目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投资者也会考虑到目标合资企业整体资产的配置及未来业务经营的需求。如果目标企业采用长期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当地股东的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投资者也会考虑是否可能将该土地、厂房购入企业资产。在当地股东同意转让并且对不动产价值评估合理的前提下,投资者很可能决策对企业增加投资,由企业收购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实现第二步投资目的。

股权收购

于股权收购而言,1997年当时的主管部门即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及配套文件为主要管理规定,其中对于企业外方股东向其它受让人转让股权做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要求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它投资者签字或以其它书面形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外方股东及企业“股权变更申请书”,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等(见《若干规定》第九条)。

中,股权转让协议应规定转让方及受让方之间所有重要约定,例如涉及转让的股权份额、价格、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根据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见《若干规定》第10条)。当然,受让方在合资企业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应在受让方和仍然留在企业中的股东另行签订的合资合同及章程中具体体现。

成股权转让审批工作的一个重要程序性问题是:许多商务审批机构要求境外的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在境外签字,文件须经过公司注册及文件签字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对公证机关进行认证,以确认境外签字的真实及合法性。

践中为符合这一要求而需完成的程序需要时间比较长,往往会拖长项目完成所需时间。另外,境内的审批机构可能会严格要求公证签字的公证机关必须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公司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因此,如果境外授权签字人不在需要签字的转让或受让人公司注册地工作及居住,这会增加安排签字及公证认证操作上的难度。

资企业应自商务审批机关批准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缴销原批准证书,获发新的批准证书,并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证照登记,获发新的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企业才可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海关及税务登记证等其它证照的变更。公司还应该向作为新股东的外国投资者颁发“股权证书”,以明确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并且体现其出资义务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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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齐晓东。他也在斯伦贝谢中国公司担任中国及北亚区企管法规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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