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诉讼中临时禁制令司法趋势

作者: Rahul Sharma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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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专利法(1970)》并未对临时或中间禁制令做出定义。在印度法律制度下,法官签发这两种禁制令时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特别规定了专利所有权人在诉讼进行期间为“维持现状”而获得临时禁制令的权利。法典中列举了法院授予禁制令救济的标准,包括是否存在对专利权人(即原告)有利的初步证据、利害权衡是否对专利权人有利,以及原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和伤害的几率有多大。

Rahul Sharma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工程业务组专利律师 Patent Associate with the Engineering Group 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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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变化受赞誉

2008年前,在有关汽车、电子、电信和消费品行业的专利诉讼中,法院并不特别倾向于授予禁制令救济。但是在2008年,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Bajaj Auto 诉 TVS Motor Company”一案中的裁决变化得到了赞誉。在该案中,法院根据专利侵权案件中授予禁制令救济的标准授予了原告Bajaj Auto临时禁制令救济。授予临时禁制令救济的首要标准是看专利诉讼范围内该项救济是否确属必要。因为依照《印度专利法(1970)》第13(4)条授予的专利缺乏推定效力,所以此必要性必须得到证明。由于在《专利法》下授予的专利从来不会被推定为有效,原告必须要证明其临时禁制令申请符合这项标准。

在“Bajaj Auto 诉 TVS Motor Company”案中,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向原告Bajaj Auto授予了禁制令救济,判定该案符合授予禁制令救济的各项标准。法院依据“六年原则”确认了专利的效力。所谓“六年原则”,就是指如果专利已生效超过六年,而且专利产品或专利工艺曾得到实际应用,则可以推定专利有效。法院还表示,在此情况下原告只需要证明专利具有表面上的新颖性。在另一案件“Mariappan诉 Safiullah”中,该法院坚持了上述原则并再次应用了“六年原则”。

同样地,在近期涉嫌专利侵权的案件中(以“爱立信诉Micromax”和“Vringo诉中兴公司”两案为代表),印度高等法院针对专利侵权嫌疑人快速签发了临时禁制令。特别是在“爱立信诉Micromax”案中,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天德里高等法院未等听取Micromax的辩护词就签发了中间禁制令,并向被告Micromax公司发送了法院通告,通知该公司有人起诉他们。根据以往的案例,单方临时禁制令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如果原告按正常程序等待法院传唤被告、听取双方的诉辩到最后发布禁制令,会蒙受不可弥补的损失,法院就可以仅依照单方申请就可快速发布禁制令。按照一般规则,法院只有在听取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词之后才能签发禁制令,而单方禁制令是一种例外情况。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上述案件中,高等法院发布单方临时禁制令并非是出于紧迫性方面的考虑。

医疗行业专利诉讼

在医疗行业的专利诉讼中,临时禁制令呈现出与上述不同的趋势。在“F Hoffmann la Roche 诉 Cipla”案中,德里高等法院放宽了“六年原则”,在发布临时禁制令时将价格作为补充考量因素。在另一件案件“B Braun Melsungen和Ors诉Rishi Baid”中,德里高等法院以类似理由拒绝签发临时禁制令。但是,法院要求侵权嫌疑人保留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另外,在“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诉 Ramesh Adige”案中,德里高等法院拒绝向原告提供临时禁制令救济,理由是原告进口的专利药的价格几乎比被告产品高出三倍。

在“Bayer Corporation 和 Anr 诉 Cipla”案中,法院未就临时禁制令申请作出裁定,而是破例裁定案件直接进入审理阶段,并为此按照《专利法》第115条指定两名科学专家来出具专家意见。另外,双方当事人都被允许对指定科学顾问进行交叉询问。

临时禁制令

随着专利诉讼在印度不断发展,临时禁制令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人们看到,除非诉讼所涉专利不存在任何异议或者任何其他被侵犯的情况,专利人在针对侵权人申请临时禁制令救济时往往会很困难。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临时禁制令救济时的另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是侵权产品是否已经上市。另外,必须事先对专利质量的重要性进行评估,因为这会影响专利在诉讼中的执行。

但是,司法裁决的主流趋势清楚表明,临时禁制令往往会拖延专利侵权诉讼的进度。因此,考虑到印度法院在处理复杂专利争议方面与欧美司法系统比起来经验还很不足,有人建议废除临时禁制令程序而将案件直接带入到审理阶段。

尽管如此,预计在今后几年内,印度法院在专利诉讼领域授予临时禁制令救济时,在标准的掌握方面将更加驾轻就熟,因而也将推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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