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拆除VIE架构之常用方案

作者: 蔡航,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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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存在大量VIE企业,但很多企业在A轮融资完成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顺利完成后续B轮或C轮美元融资。另一方面,这类被美元基金投资过的企业又是境内各路资本追捧的股权投资对象,较易与境内投资机构达成投资意向。因此,是否拆除VIE架构回归就成为VIE企业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重大战略决定。

蔡航 Hans Cai 安杰律师事务所 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Shanghai
蔡航
Hans 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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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笔者的团队早在2011年起就为近10家企业成功拆除VIE架构,其中苏州某家医疗信息软件企业已于2014年向证监会提出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获得受理。本文简要介绍拆除VIE架构的常见问题。

问:VIE拆除有几种常见的方法?

答:我们在实践中发展出四种主流拆除方案:

方案一:以VIE架构下的纯内资公司(一般由创始人与其他境内自然人共同持股,以下简称“内资公司”)为上市主体,原境外投资者退出在开曼公司的持股,集团体系内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保留并重组成为内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方案二:是方案一的微调,区别仅在于WFOE不再保留,而是予以清算注销;

方案三:仍然以内资公司为上市主体,但原境外投资者入股内资公司,将其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方案四:以WFOE为上市主体(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境外投资人在开曼公司中的持股不动,并通过香港公司间接成为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创始人从开曼公司中退股,并成为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

问:不同的VIE拆除方法分别适用哪些情形?

答:对于创业企业,主要考虑以下两大因素来决定最终的方案:

牌照与境外合格投资人。企业的互联网业务是否一定要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可能涉及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等;或者这些业务是否需要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这些均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以及企业原有股东中是否有境外的产业投资人(指境外的互联网公司或者电信公司)。

只有当企业的业务不需要上述牌照,或者即使需要牌照但企业股东中有产业投资人,企业才敢走方案三或者方案四,否则以方案一与方案二为常见。

企业是否有钱让境外投资者退出,境外投资者能否在境内找到合适代持人?境外投资者通常需要获利退出,对于企业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果企业有幸找到境内投资机构的接盘支持,靠它提供的过桥资金或者其他资金完成境外投资者的获利退出,即方案一;如果境外投资者能在境内找到合适的代持人,其实际上在境外只是名义退出,境内仍获得了对应的持股,即方案二;

如果企业既找不到接盘机构承接,境外投资者也没有代持人,境外投资者只能继续保留股东身份,这时如果开曼公司的账户上还有些余钱分配给投资者(回购方式),境外投资者就能用回购款直接入股内资公司,将其转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方案三;

但如果在上述情形中,开曼公司的现金基本耗尽,境外投资者只能选择持股不动,被动等待WFOE变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方案四。

问:拆除VIE架构的难点与所需时间进度大致如何?

答:VIE架构拆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经手的项目用时都为半年到一年。无论选择什么方案,以下工作比较困难,也特别耗时:

  1. 确认开曼公司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代替方案,一般需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境内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来承接ESOP的预留股份;
  2. 境外投资者溢价退出开曼公司持股时的纳税申报与处理(某些情况下涉及698号与7号文申报);
  3. 香港公司将WFOE的股权溢价出售给内资公司时的纳税申报与处理(多数情况下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
  4. 商务部门对于企业性质由内资转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5. 通信主管部门注销原有的ICP牌照,企业转申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JV-ICP)的牌照;
  6. 外汇管理部门对创始人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表的注销等;
  7. 创始人转让内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时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处理;
  8. WFOE、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清算注销。

企业家对于拆除VIE架构的复杂性要有认识,切勿仓促决策。另外,拆除VIE结构多为涉税行为,建议同时找税务专家测算拆除的税务成本。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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