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监管新动向

作者: 王霁虹以及高磊,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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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后,各大保险公司纷纷作,意欲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不动产投资市场。

王霁虹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霁虹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但《办法》实施两年来,保险资金投资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保监会于2012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44号)。

《通知》界定、解释了保险机构在开展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及其他不动产投资等业务时遇到的突出问题,同时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短短六条的《通知》,为摸着石头过河的各保险投资机构下了一场及时雨。

在当前中央清理地方融资平台的背景下,《通知》也为各地方的基础设施融资建设提供了新的渠道。

同类产品报批原则

《办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保监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时应遵循的监管机制。但诸多审批原则规定得比较模糊,报批时如何掌握和执行,成为各大保险公司的难题,这其中就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同类产品报批问题。

所谓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产品。

《办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但《办法》未明确何为同类产品,造成了操作上的难题。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同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次发行的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

经初次核准后的同类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需要再次提请保监会审核,仅事后报告即可。

中国保监会也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继续改革并建立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适应的产品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机制。

明晰审核内容

《办法》实施两年来,保监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都不太清楚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内容。

实践中,监管部门在不同时期、对不同项目的审批标准和尺度存在差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此颇有微辞。

《通知》则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监管部门的审核内容:对重大股权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初次申报,保监会的审核内容为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关注的是: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比例,是否存在监管规定中禁止的行为等。

程序性审核关注的则是:相关事项是否经过研究论证、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程序。

程序性审核显示了保监会在保险资金放开初期的慎重,但是审核的内容本应属于企业自身的风险防控体系应处理的事项,透露出政府再次充当企业保姆的意味。

放宽投资范围

《办法》限定保险资金只能投资于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无担保债权。

高磊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磊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知》则放宽了范围,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这一举措会明显提升保险资产的收益率。

在中国,目前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比例很小。保险资产收益率较低,很大程度上与可投资的债券资产种类少、收益低有直接关系。

国际经验表明,保险资产与债券市场呈良性互动关系。美国寿险公司持有全美17%的公司债,2010年美国寿险公司普通账户持有1.61万亿美元的公司债券,占其投资资产的46.6%。

《通知》将投资范围扩大到簿记建档方式,这样就将更多的无担保债纳入投资范围,使保险公司有权投资风险收益等级更高的债券。

事实上,在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有很多,短短六条的《通知》只是解决了冰山一角。

据了解,保监会正在加紧调研,并酝酿出台系列文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保险资金的投资监管,例如对保险公司实行动态分类监管、进一步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逐步指定细化的业务规则等措施。

尽管如此,平安保险、安邦保险、中再保等目光敏锐的保险公司早已行动起来,希望在新一轮的基础设施和其他不动产投资机遇中抢占高地。

王霁虹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高磊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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