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构建反垄断合规机制的必要性

作者: 刘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0
275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管部门对企业的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强。最近,高通公司收到了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金额的罚单。在严厉的反垄断法执法逐步成为“新常态”的情况下,企业构建完善的反垄断合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在一般人看来,垄断就是指在市场内占据明显优势或者主导地位,从而操纵市场,换言之,垄断就是独占市场。这种意见并不全面。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是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和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企业违反此类规定,轻则申报审批无法通过,重则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无谓的损失。

认识误区

很多企业会有这么一种误区:“XX市场竞争这么激烈,我们怎么会垄断呢?”其问题在于混淆了一组概念,垄断行为和垄断地位是不能划等号的。即使你不具有垄断地位,也有可能会有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类型实质上就是三种垄断行为,其中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要求具有垄断地位的。

刘炯 John Liu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刘炯
John Liu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目前垄断协议是在华企业面临的最主要反垄断法律风险。垄断协议,包含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其中,横向是指有竞争的经营者之间,纵向是指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协议。这里的协议是广义的,包含并不限于协议、决定、合同等协同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特别将“意思联络”作为对其他协同行为的重要认定要件,这点特别值得
企业注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指具有该优势地位的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在这方面,行业内领头的大企业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前文提到,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有两个判定,其一是企业是否处于支配地位,其二是企业是否滥用其支配地位。因此企业在合规时也应当综合各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其中包括市场范围、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门槛、客户的购买力、企业自身的销售行为等。

中国法律并不禁止一般的经营者集中,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经营者集中并不少见,这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开拓市场的一种方法。但是如果是过度的经营者集中,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那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集中行为需要申报。基于这一点,企业应当在并购重组等相关交易前,从竞争法的角度看该项集中是否排除或限制竞争,从而达到风险规避之目的。

反垄断合规建议

笔者就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关注反垄断领域的动态

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中国是一个很年轻的法律体系,很大一部分还是空白。发改委、商务部等也在陆续出台一系列部门规章进行完善。密切关注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最新动向,是十分必要的。

确定有效的反垄断合规手册

反垄断合规手册的用处在于明确和全面地介绍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内容。通常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简明易懂的方式介绍和解释竞争法规;2.如何识别、处理风险;3.禁止性的行为和需高度警惕的行为;4.合规项目的负责人;5.沟通及处理机制。有效的反垄断合规手册是员工确定某一交易或行为是否构成反竞争的首要参考和依据。该手册应分发给所有员工,尤其是那些因特定职位存在较高风险的人员。

由专门人员处理反垄断事务

对于可能涉及垄断行为的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重点建立事前合规和评估制度,例如并购重组的事前审查,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的销售策略的审查等。与其他企业或者下属经销商的协议可能涉及排除竞争的,企业也应当提前确认。

完善的内部培训

培训的目的不是将每个员工都训练成反垄断专家,而是让员工通过培训明白自己在前述反垄断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方式,并向公司法务部门咨询。相反,如果员工认为自己已是专家而无需依赖公司法务部门的帮助,反而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如何找到平衡,需要企业自行把握。

健全的执行及监督体系

合规制度的构建不是将书面的合规政策、程序、指南等束之高阁,而是需要企业认真践行。执行监督主要可分为内部和外部的执行监督:前者是指企业内部自身设置相关制度确保反垄断合规手册能够有效实施;后者是指企业借助外部力量对公司进行审计。在这方面,企业可聘请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反垄断风险进行评估。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炯

AllBright_Logo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

花旗集团大厦14楼 邮编:200120

14/F Citigroup Tower

33 Huayuan Shiqiao Road,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电话 Tel: +86 21 6105 9000

传真 Fax: +86 21 6105 9100

电子信箱 E-mail:

john.liu@allbrightlaw.com

www.allbright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