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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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是透过《仲裁条例》(第609章下称“仲裁条例”)第81条在香港实施。该条例规定,只有在该条例下并根据其规定,才可以向法庭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这充分表现了倾向支持执行仲裁裁决的取态。

根据第81条,法庭在几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仲裁裁决: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无效;3未向当事人发出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其不能陈述案情;4裁决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意图裁定的事项或不在提交仲裁的范围之列;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约定不一致,或者与香港法律不符;6根据香港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者7该裁决与香港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张国杰 CHEUNG KWOK KIT 的近律师行合伙人 Partner Deac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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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调这取态,仲裁条例第81(4)条进一步规定,若针对“法庭”根据第34条作出的决定而提出上诉,则须得到“法庭”许可。仲裁条例中的“法庭”是指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China International Fund v Dennis Lau & Ng Chun Man Architects & Engineers (HK) [2015](CIF 案)一案中,上诉法庭裁定,仲裁条例第81(4)条的实施,使原讼法庭的许可决定具有了终局性,并只是受制于上诉法庭一种有限及具有监督性的剩余司法管辖权所管辖。

上诉法庭认为,该剩余司法管辖权只会在当原讼法庭拒绝发出许可的决定并不能被视为一项司法判决的罕见的情况下——亦即判决是“基于偏见、机缘、臆断或个人兴趣而非理性判断”的時候——才提供的纠正方法。上诉法庭亦表示,该剩余司法管辖权是针对在程序公义上出现重大缺陷而导致该判决无效的情况

然而,上诉法院指出当事人可选择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条例附表2的备选机制适用于其仲裁。在附表2的机制下,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的介入范围更广。

根据附表2第3条,仲裁程序的一方有权就仲裁程序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申请法庭做出决定,经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许可,可针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同样,根据附表2第4条,仲裁程序的一方有权以严重不当事件为理由,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质疑该裁决;经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许可,可针对原讼法庭就该质疑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根据附表2第5条,仲裁程序的一方可就法律问题,针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若该问题具有普遍重要性或因其他原因理应由上诉法庭裁断,经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许可,可针对原讼法庭就该上诉做出的决定进一步上诉至上诉法庭。

但上诉法庭指出,若一方当事人未选择附表2的机制,该当事人将被视为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即上诉法庭就仲裁发挥的作用将根据仲裁条例第81条受到限制。因此,除了谨记这一点外,双方还应认识到上诉法庭的剩余司法管辖权(即根据第81条所受的限制)所起的并非是绝对排斥作用。上诉法庭认为,当事人拥有选择仲裁或适用附表2条文的自主权,这是第81条和附表2之间存在差别的根源,但两者之间并无实质不同。

除仲裁条例第81(4)条和CIF案外,一个失敗的上诉人要超越上诉庭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障碍,亦即《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14AB条。该条例规定,就上诉法庭对应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诉的上诉许可所作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诉,而上诉法庭拒绝许可申请的决定是最终的,当中并没有就任何实质决定而可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在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 Hang Building v Sam Woo Marine Works Ltd.一案中确认了上述分析。在该案中,Sam Woo就《区域法院条例》中等同于《高等法院条例》第14AB条的相应条文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终审法院否决了Sam Woo的主张,提出上诉权利的限制并没有超越为达致其合法目的的合理需要,而此限制既相称亦具有宪法效力。

当事人如果选择通过仲裁解决其纠纷,则应谨记,仲裁裁决仅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规定的有限情况下才可以被撤销,并且通常是不可上诉的。

当仲裁条例附表2 的条文适用于仲裁协议,则当事人有权(经法庭许可)就法律观点问题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以及/或者以严重不符合规定为由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如果仲裁协议指明仲裁是“本地仲裁”,并且仲裁协议(1)在仲裁条例实施前(即2011年6月1日前)或(2)在仲裁条例实施后六年内(即从2011年6月1日到2017年5月31的期间)签订,附表2的条文就自动适用于仲裁协议(除非仲裁双方明示选择不适用)。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希望(部分或全部)附表2的规定适用于其仲裁(例如对仲裁裁决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或以严重不符合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权力),则其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示纳入以上条文。

张国杰是香港的近律师行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电话+852 2825 9427 或电邮 kwokkit.cheung@deacons.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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