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作者: 段晓玲、孙占华,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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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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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4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于2019年5月5日前就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草案对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所涉及的相关实质和程序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本文就主要的修改内容分析如下。

递交再次分案申请的时限。草案明确了对因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基于现有分案申请递交再次分案申请的时限。在此情况下,应在现有分案申请审查完成之前递交再次分案申请。具体来说,截止日期应以收到现有分案申请授权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为限。

段晓玲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段晓玲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高级合伙人

由于现行的《审查指南》并未明确规定在现有分案申请的基础上递交再次分案申请的截止日期,申请人只需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便可递交再次分案申请,而不受任何具体时限的限制,由此会导致广受业界批评的“极晚递交再次分案申请”的情况出现。

为避免混淆,重申由申请人自行(自愿)递交分案申请的时限不变,即取决于最早的母案申请,可能更为可取。

草案还要求,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与递交分案申请时所记录的母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如果递交再次分案申请,申请人应与再次分案申请所依据的现有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人胚胎干细胞的适格性。草案确认从(未在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胚胎分离或者获取的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可被授予专利权。草案明确,此类发明创造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同时,人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鉴于上述干细胞技术领域研究的活跃性和发展的快速性,干细胞作为适格的、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将鼓励更多发明人为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延迟审查。根据草案新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出延迟审查其专利申请的请求。申请人可选择延迟审查一年、两年或三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孙占华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孙占华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专利顾问

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或提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在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加快专利审查的背景下,延迟审查为需求多样化的申请人提供了辅助途径,增加了专利审查的灵活性。

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引用。如果申请人对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公知常识理由提出异议,草案要求审查员应当能够据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说明可信的理由。如果审查员将有助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按照现行惯例,“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似乎有被滥用之嫌,审查员常以此为由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提出质疑,而不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做法引发了业界的广泛担忧。新规定将使得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为其发明的创造性辩护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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